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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

黔人社通〔2024〕91号
2024-12-04
标 题: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
发文机关: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所属领域:人力资源
发文字号:黔人社通〔2024〕91号成文日期:2024-12-04
文件状态:有效施行日期:2024-12-31
废止日期:——

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

各市( 自治 州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各有关单位:
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《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》(人社部发〔2017〕58号) 相关规定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决定对我 省工伤保险 伤残津贴、供养亲属抚恤金 进行调整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调整对象

2023年12月31日 (含) 前已享受伤残津贴、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,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。

二、调整标准

(一) 伤残津贴

按照 伤残 等级,一级每人每月增加 350 元,二级每人每月增加 330 元,三级每人每月增加 310 元,四级每人每月增加 290 元,五级每人每月增加 270 元,六级每人每月增加 250 元。

(二) 供养亲属抚恤金

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 3 0元,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 1 0元;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。

三、资金渠道

伤残津贴、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,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;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,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。

本次 调整从202 4 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

2024年12月4日

(此件主动 公开 )

(联系单位: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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